全院各系:
参保学生在暑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学校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要求的,返校后均可申请报销。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别说明
寒假期间在家庭所在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包括两个部分,即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和学校补充医疗保障部分。
医疗保险结算年度是以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结算年度,参保学生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次年的9月30日前)结算完毕,即2017医保年度(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产生的医保费用必须在2018年9月30日结算完毕,逾期将无法报销。
二、医疗保险报销基本流程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参保学生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办理报销,程序如下:
1.自行办理
参保学生本人直接持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到思明区、翔安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限报销厦门市本市内产生的门诊金额为3000元以下、住院金额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详见http://www.siming.gov.cn/wsbs/bszn/bmbs/rlzyhshbzj/xzjf/201609/t20160914...);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不受产生医疗费用的地点限制和金额限制(详见http://www.xmhrss.gov.cn/qt/msjb/第八项医疗费用报销)。
2.委托办理
委托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办理(报销所需时间较长,2-3个月左右,有急需要求的学生建议采取自行办理方式进行),受理时间及地点:
思明校区在学生事务大厅(颂恩楼一楼学生事务大厅),每周四下午14:30-17:30 电话 2182245。
(二)补充医疗保障的报销
医保范围内除基本医疗报销外个人自付部分的80%由学校补充医疗保障进行二次报销。补充医疗保障的报销由学校委托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收集学生申请资料,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将收集的资料提交至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演武分院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向学校申请拨款报销。补充医疗保障的报销受理时间和地点同基本医疗报销时间地址一致(基本医疗保险自行报销的同学可按照要求将相关资料复印后交至):
思明校区在学生事务大厅(颂恩楼一楼学生事务大厅),每周四下午14:30-17:30 电话 2182245。
补充医疗保障是学校为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由学校出资设立的一个特殊资助项目。由于财务方面的要求,补充医疗保障每年报销一次,报销流程较久,请予以理解并耐心等待。
三、其他信息
厦门市思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前埔东路20号西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5863086
厦门市翔安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地址: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4楼,7889773。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A厅。
社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泰康人寿(代办基本医疗报销)咨询电话:5891825
厦大附属中山医院演武分院医保办咨询电话:2183290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俊英 2180211
附件:医疗报销所需材料.doc医保报销所需材料.doc
附件:
医疗费用报销(理赔)所需材料
温馨提示:
学生如选择自行到社保中心报销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费用的,原件交由社保中心存档,复印件加盖社保中心印章后由学生交由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用以处理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理赔事宜。
学生如选择委托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处理报销和理赔的,也需要预先复印下述材料一并交给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一、门诊报销及理赔所需材料:
(一)门诊发票原件(须加收费专用章);
(二)医疗费清单(收费清单项目应完整且合计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
(三)门诊(急诊)病历;
(四)授权委托书(委托泰康人寿公司办理的方可需要,自行前往社保中心报销的则不需要委托书,该委托书学生事务大厅已备好);
(五)异地就医证明(如就医医院为外地的,可在学生处主页下载专区下载)
(六)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七)若是意外伤害,还需要意外伤害证明(学生处主页下载专区下载);
(八)参保人本人厦门本地且具有银联标志的储蓄卡或借记卡复印件(中信、招商银行及信用卡除外,复印件不清晰的,须用黑色水笔将账号信息抄写清楚);
(九)参保人本人学校校园一卡通及学生证复印件(注:学校补充医疗保障的报销需提供校园一卡通复印件,一卡通与学生证复印在同一页,报销款将直接充到学生卡,如金额较大,则充到学生卡绑定的银行卡上);
(十)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双面复印在同一页纸上)。
注意:身份证信息(正反面)与银行卡信息复印在一页纸上;且以上材料除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仅需一份,其他材料均需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由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泰康人寿留存),若为先至社保中心办理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门诊发票可为复印件,但必须同时提供社保的报销单(加盖社保中心蓝色章)。
二、住院报销及理赔所需材料:
(一)住院发票原件(须加收费专用章)(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社保中心留存、复印件泰康人寿留存);
(二)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收费清单项目应完整且合计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且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社保中心留存、复印件泰康人寿留存);
(三)住院病历或住院志(两份,一份社保中心留存,一份泰康人寿留存);
(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两份,一份社保中心留存,一份泰康人寿留存);
(五)异地就医证明(如就医医院为外地的,可在学生处主页下载专区下载)
(六)授权委托书(委托泰康人寿公司办理的方可需要,自行前往社保中心报销的则不需要委托书,该委托书学生事务大厅已备好);
(七)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八)若是意外伤害,还需要意外伤害证明(学生处主页下载专区下载);
(九)参保人本人厦门本地且具有银联标志的储蓄卡或借记卡复印件(中信、招商银行及信用卡除外,复印件不清晰的,须用黑色水笔将账号信息抄写清楚);
(十)参保人本人学校校园一卡通及学生证复印件(注:学校补充医疗保障的报销需提供校园一卡通复印件,一卡通与学生证复印在同一页,报销款将直接充到学生卡,如金额较大,则充到学生卡绑定的银行卡上。);
(十一)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双面复印在同一页纸上)。
注意:身份证信息(正反面)与银行卡信息复印在一页纸上;且以上材料除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仅需一份,其他材料均需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由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泰康人寿留存),若为先至社保中心办理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门诊发票可为复印件,但必须同时提供社保的报销单(加盖社保中心蓝色章)。
三、备注:
1.在持社会保障卡就医且已通过社保定点医院系统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情况下,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所需材料与一、二要求一致,仅需原件。
2.医疗保险结算年度是以本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结算年度,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结算完毕。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个月内结清医疗费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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