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22 点击:

关于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为保证毕业生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毕业生户口迁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负责办理毕业生户口的老师,请在6月18日到派出所领取户口内页,由专人统一分类填写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详址(注意:1、填写户口迁移详址字迹要清楚工整;2、不能把户口页发到学生个人手中)。25日前将填好的户口页和《就业或待就业报到证》复印件及分配方案送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请将毕业生分为二大类造册:第一类为分配到厦门市以外工作、回原籍或录取到其它院校的研究生;第二类为分配到本市、本校工作或考取本校研究生的)。
    二、分配到厦门市以外工作、回原籍的毕业生或考取其它院校的研究生,要在户口页的迁往何地一栏填写落户详细地址(如:××省××市(县)××区(乡)××路(村)××号××室)。
    三、入学时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分配在厦门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到市人事局报到后,在本年度内持户口页(常住人口登记表)和相关材料,直接到入户所属派出所进行网上迁移,办理入户手续;留校工作的统一到人事处报到办理;考取本校研究生的于9月份与新生一起办理户口。
        四、毕业生户口迁出后,需按户口迁移证的时限及时到入户地派出所落户,超过时限落不了户自行负责,不得退回。按规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必须把户口迁出,未按规定办理迁移,滞留在校的,在滞留期间内不给予开具任何证明和补办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前往市外的毕业生,每人应缴交户口迁移证工本费叁元整。
      请各学院务必按以上通知要求,及时来我所办理。
                            

                   厦门市公安局厦大派出所       
                                  二〇一二 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