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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
(2007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大学专任教师。厦门大学专任教师指在厦门大学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教师职务聘任制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学校与教师通过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建立聘任关系。
第四条 教师职务聘任制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保障教师的劳动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和教学为主型岗位。
第六条 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其中,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助理教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和教授为高级职务。
第七条 承担全校性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公共英语课程、公共体育课程、公共实验课程、军事理论课程等五类全校性公共课程和对外汉语课程的教学任务的教师,在应聘(含申请高聘、续聘和新聘)教师职务时,可以选择应聘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其他学科年龄在55周岁以上且已受聘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本校教师,也可申请按教学为主型岗位聘任(现任副教授)或减免科研工作任务(现任教授)。
其他教师岗位(含上述五类公共课程和对外汉语课程所属学科设置的教授岗位)均为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
第八条 教师职务岗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一般按二级学科或本科专业设置。
第九条 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在结构上必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的需要,原则上全校高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正高职务岗位数占高级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中初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高于40%。不同类型岗位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应有所不同。
第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资源在全校范围内得以充分共享,相关学院(直属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可以联合聘用或复聘教师,一个教师在同一聘期最多可以接受3个单位的聘任。凡实行教师合聘或复聘的学院(单位),其合聘或复聘的教师按其实际承担的工作量比例计算所占相应职务岗位数。
第十一条 学校保障担任管理职务的教师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受聘教师担任学校机关部处正职以上管理职务或担任各学院副院长、副书记以上职务(含研究院、直属教学部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不占本学院(单位)教师岗位数。
教师担任学校其他管理职务,通过减免教学科研工作量或配备教学科研助手的办法予以鼓励。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及地方省一级政府规定年满60周岁可不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受聘教师职务可不占本学院(单位)的教师岗位数。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优秀人才的引进,凡有岗位空缺,必须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校外应聘人员。
学校根据事业整体发展的需要,在全校专任教师编制总数中划出5%的机动编制,用以保证各学院(单位)在没有空缺岗位的情况下满足学科发展对于特别优秀人才的聘用需要。各学院(单位)占用学校的机动编制数,应在5年内归还。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受聘教师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外国专家资格,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遵纪守法,热爱教育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应满足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同时承担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双重任务;鼓励受聘教学为主型岗位的教师,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同时,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鼓励年龄在55周岁以上受聘教授、副教授职务的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育教学和组织、指导学科建设的工作中;鼓励中青年教师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同时,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科研工作中。
所有受聘教师每学年均须独立承担或至少完成18课时的本科生课程的教学任务,未能符合本款规定者不得受聘教师职务。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岗位的基本职责:
1、教授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3门课程(其中2学分以上的课程至少2门)的主讲任务(其中至少1门是本科生的课程),或者完成不低于8学分的教学工作(仅限于本科生基础课和公共课教学);
(2)承担科研工作,组织、领导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科研团队完成重要科研项目,或完成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并在3年的时间内至少取得1项同行专家认可的高水平科研成果(独立完成或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
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教授,若承担本款规定的教授岗位其他职责任务较重(其中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每周9课时),对上述科研任务可不作硬性要求。
(3)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领导本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并做出显著成绩;
(4)指导本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和高级研修人员,帮助并督促本学科副教授及以下职务的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5)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2、副教授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3门课程(其中2学分以上的课程至少2门)的主讲任务(其中至少1门为本科生课程),或者完成不低于8学分的教学工作(仅限于本科生基础课和公共课教学);
(2)承担科研工作,组织、领导或参加科研团队完成科研项目,或完成重要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并在3年的时间内至少取得1项同行专家认可的高水平科研成果(独立完成或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
(3)参与并协助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在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中起骨干作用,并做出突出成绩;
(4)参与并协助指导本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帮助并督促本学科中初级职务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5)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3、助理教授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导本科生(或与研究生)的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2门课程(每门2学分以上)的主讲和辅导任务,或者完成不低于6学分的教学工作(仅限于公共课教学)。原则上,助理教授不得作为基础课和主要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若确有特殊需要,须经学校教务处批准;
(2)承担科研工作,参加科研团队完成科研项目,在3年的时间内至少参与完成了1项得到同行专家认可的高水平科研成果,或在核心学术刊物(以下凡“核心学术刊物”均简称“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
(3)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参与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4)帮助并督促助教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5)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4、助教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辅导本科生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3门本科生课程的辅导任务或实验指导工作;
(2)参与科研工作,完成科研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
(3)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参与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4)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5)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岗位任职条件:
1、担任教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担任副教授岗位工作5年以上,年度考核没有不合格的纪录;
(2)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在国内学术界有较大的影响;
(3)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系统地讲授过3门以上的课程(其中至少1门为本科生课程),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4)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重大横向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取得过代表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在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校外应聘人员在最近5年内),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术成果(但至少有1篇本人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且同时作为通讯作者署名的发表在一类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5)在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方面,或者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或者在学校或社会的发展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6)能熟练地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
(7)具备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2、担任副教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者担任助理教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博士后研究2年以上且已出站,其他人员担任助理教授岗位工作6年以上,年度考核没有不合格的纪录;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
(3)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系统地讲授过2门以上的课程(其中至少1门为本科生课程),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4)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组织、领导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重大横向科研课题的研究,取得过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的科研成果,在担任助理教授职务期间(具有博士学位的校外应聘人员在最近3年内、其他校外应聘人员在最近5年内),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术成果(但至少有1篇本人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署名的发表在一类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5)在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方面,或者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或者在学校或社会的发展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6)能熟练地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
(7)具备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3、担任助理教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仅具有硕士学位者担任助教岗位工作3年以上,仅具有学士学位者担任助教岗位工作6年以上;年度考核没有不合格的记录;
(2)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新聘教师要求有过教学实践),教学效果良好;
(3)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参与过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的研究工作,在担任助教期间或最近3年内,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署名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过1篇以上学术论文;
(4)可以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
(5)具备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4、担任助教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硕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
(2)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通过学院(单位)教学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
(3)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位论文得到优秀的评价;
(4)可以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教学资料的搜集;
(5)具备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八条 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基本职责:
1、副教授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导本科生(或与研究生)的学习;公共实验课程和公共体育课程教师完成每周不少于18课时、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公共英语课程和军事理论课程教师完成每周不少于15课时、对外汉语课程教师和其他课程55周岁以上教师完成每周不少于12课时的课程(其中均至少有1门为本科生课程)主讲任务;
(2)参与并协助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在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中起骨干作用,并做出突出成绩;
(3)参与并协助指导本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帮助并督促本学科讲师和助教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4)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5)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2、讲师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导本科生(或与研究生)的学习,公共实验课程和公共体育课程教师完成每周不少于15课时、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公共英语课程、军事理论课程和对外汉语课程教师完成每周不少于12课时的课程(其中均至少有1门为本科生课程)主讲和辅导任务;
(2)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参与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3)帮助并督促本学科助教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4)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5)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3、助教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辅导本科生学习,完成每周不少于10课时的本科生课程辅导任务或实验指导工作;根据需要,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承担部分课程内容的主讲工作;
(2)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参与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3)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4)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任职条件:
1、担任副教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者担任讲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博士后研究2年以上且已出站,其他人员担任讲师岗位工作6年以上,年度考核没有不合格的纪录;
(2)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系统地讲授过2门以上的课程(其中至少1门为本科生课程),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3)在担任讲师期间(具有博士学位的校外应聘人员在最近3年内,其他校外应聘人员在最近5年内),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上独立撰写或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或本学科的学术论文(学术论文要求发表在核心刊物上),或者以本人为主取得1项以上省部级(含副省级,不含校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精品课程立项建设等同等水平的相关成果,或者本人指导学生取得1项以上省部级(含副省级,不含校级)以上相关奖项;
(4)在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5)能熟练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教学资料的搜集和阅读;
(6)具备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2、担任讲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仅具有硕士学位者担任助教岗位工作3年以上,仅具有学士学位者担任助教岗位工作6年以上,年度考核没有不合格的记录;
(2)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新聘教师要求有过教学实践),教学效果良好;
(3)能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教学资料的搜集和阅读;
(4)具备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3、担任助教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硕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
(2)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通过学院(单位)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
(3)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位论文得到优秀的评价;
(4)可以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教学资料的搜集;
(5)具备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 各学院(单位)聘任委员会应根据学校关于各类型各级教师职务岗位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规定,按照不同学科岗位的要求,制定各类型、各学科教师职务聘任的具体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并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聘委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新聘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除特殊学科外,原则上不选聘本校毕业的硕士和学士直接留校任教;除非有特殊的需要,原则上不选聘本院(系、所)毕业的单一学缘的博士直接留本单位任教。
经学校聘委会认定的特别优秀人才可以不受学历、学位、履职年限等条件的限制予以破格聘用。
第四章 聘任组织与聘任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委会负责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审定教师编制和岗位设置方案;审批各类中、初级职务教师聘任人选;研究决定各类高级职务教师聘任人选;研究决定与教师职务聘任有关的各项政策。
学校人事处为学校聘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一级学科成立各学科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学科评议组一般由7~9名本学科教授组成。本校全职教授人数不足的学科,可以聘请兼职教授参加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学校聘委会研究确定。
学科评议组负责对本学科的教师选聘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议,并提出具体的聘任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院(单位)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单位)聘委会”)负责本学院(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学院(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细则和岗位设置方案,报学校审批并组织实施;组织本学院(单位)应聘教师的考核评议工作;根据考核评议结果,向学校聘委会推荐副高级以上职务教师拟聘人选;确定中级及以下教师职务聘任人选,报学校聘委会审批;负责本学院(单位)与教师职务聘任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师职务聘任的基本程序:
1、学校公布教师职务岗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等信息。
2、个人申请应聘。申请新聘和高聘教师职务者须提供可证明符合聘任条件的有效材料。校外申请人还须分别提供2位以上专家的个人推荐信。
3、各学院(单位)聘委会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议,初定候选人名单,并在本学院(单位)进行公示。
各学院(单位)应组织校外应聘人员进行试讲并对其教学能力进行评议。对应聘教授职务的校外人员,亦可采用学术报告形式对其教学能力进行评议。
4、各学院(单位)聘委会对公示后确定的候选人(应聘教学为主型岗位者除外)组织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审。候选人须提供本人符合本条例要求的正式发表或出版的能证明自己学术水平和能力的代表作。
对申请高聘高级教师职务的候选人进行评审的专家(必须是教授)至少要5位,其中3位以上是校外专家;对申请高聘中级教师职务的候选人进行评审的专家至少要3位,其中1位以上是校外专家。
代表作送审以匿名方式进行。
5、各学科评议组根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对候选人(应聘教学为主型岗位者除外)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议,必要时可请候选人到场回答学科评议组成员提出的问题。
应聘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职务,由学院(单位)教学委员会对候选人的教学能力和水平及教学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学科评议组(单位教学委员会)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明自己的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分为优先推荐、一般推荐、不予推荐。学科评议组(单位教学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候选人得到学科评议组(单位教学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与会成员推荐的,方可提请学院(单位)聘委会审议。
6、各学院(单位)聘委会根据同行专家和学科评议组(单位教学委员会)的意见,按照岗位要求对候选人的应聘申请进行讨论研究,各位委员独立地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明同意或不同意聘任中级及以下职务教师人选和推荐或不推荐高级职务教师聘任人选的意见。
学院(单位)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应聘人员获得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
7、学校聘委会对各学院(单位)聘委会报批的聘任人选和推荐的拟聘人选开会讨论研究,以举手表决方式审批中级及以下职务教师聘任人选,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高级职务教师聘任人选。
学校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应聘人员获得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
所有表决通过的聘任人员名单均在人事处网页或学校办公自动化网上进行公示。
8、学校公布教师聘任名单,校长或其授权代表与受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特殊人才,必要时可以简化考核评议程序,由学院(单位)聘委会讨论确定拟聘后,提请学校聘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聘用合同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受聘教师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有关聘用合同的条款和聘用合同的订立等事宜,按《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师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中级及以下职务教师的聘用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每一聘期一般为3年。中级及以下职务教师在3个固定期限合同聘期内未能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学校不再续聘。
高级职务教师固定期限合同,每一聘期一般为3年。担任副教授职务的教师在3个固定期限合同聘期内2次应聘教授职务岗位未获通过,若非岗位限制,学校不再续聘;因岗位限制无法竞聘高一级职务但每年均圆满完成各项教学科研任务,在3个固定期限合同聘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担任教授职务连续受聘2个以上聘期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可以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从签约之日起至受聘教师按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止。
凡工作累积已满25年(其中须在本校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教师,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学校需要的优秀特殊人才,可以直接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十九条 新招聘的教师,一般须经过3~1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任合同期限内。在试用期满之前,用人单位应按岗位要求,对受聘人员是否胜任岗位要求进行考评。经确认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确认其相应教师职务。
第三十条 受聘教师在聘期内每学年与所在学院(单位)签订一次年度岗位任务书,根据聘用合同约定本学年本岗位工作的具体任务。
第三十一条 受聘教师在聘期内承担国家重大科研课题或重大军工项目或重大横向科研课题,科研任务特别繁重的,可向所在学院(单位)提出适当减少教学工作量的申请,学院(单位)聘委会审议同意后报学校聘委会研究决定。
教师个人或团队对于聘期内的科研任务的完成方式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向所在学院(单位)聘委会提出申请,学院(单位)聘委会审议同意后报学校聘委会研究决定。此类特别要求原则上最高只能放宽到6年有1项重大的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各学院(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对受聘教师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由各学院(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聘期考核由学校人事处组织实施。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教师,每4年由学校人事处组织一次综合考核。
受聘教师在聘期内可以就聘用合同约定的学校义务履行的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学校认真对待受聘教师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严格履行义务,保障教师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的工作与生活条件。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与受聘教师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学校依约履行了各项义务为受聘教师提供了所需的基本工作条件后,受聘教师没有依约履行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年度考核1次不合格,学校提出警告,累计2次不合格,学校可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 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对下一个聘期双方可自主选择续聘或不续聘;学校若选择不续聘,应在合同到期之前的6个月通知教师本人;教师若选择不续聘,应在合同到期之前3个月通知所在学院(单位)和学校人事处。
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责成对方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严格履约,在合同期限内若有3次以上违约,另一方可以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在合同期内,受聘教师不得提出应聘另一职务或高一级职务的要求,若受聘教师对此有特殊要求,应在签订合同前与学校协商,经双方同意后在合同中作特别约定。
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受聘教师可以在合同签订1年后提出应聘另一职务或高一级职务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受聘教学为主型岗位的教师,在合同期满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教师履约满1年后)且考核合格,并符合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岗位相应职务任职条件要求,可申请转聘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教师职务,但应聘高一级教师职务需该学科公布有相应的教师招聘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鉴于我国学位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及我校师资队伍的现实,对于2004年7月31日以前已在厦门大学工作的没有博士或本学科最高学位且在1964年7月3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在教师职务聘任上可放宽对学位的要求,1964年8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在学位的要求上给予6年的过渡期,即在2010年7月31日以前该部分教师受聘各级教师职务可放宽对学位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中所称“核心学术刊物”的目录由学校另行公布。“核心学术刊物”包括“一类核心学术刊物”和“二类核心学术刊物”。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所称“以上”、“以前”、“以后”,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数(级)。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中关于教师职务聘任、聘任期间的待遇、合同管理和解聘、辞聘等规定的未尽事宜,均按《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及本条例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此前颁布的有关教师职务评审文件同时废止。学校此前颁布的其他相关文件中有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