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简称西部计划)是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由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重大人才工程。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应届毕业生参加西部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及要求
我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
具体要求:身体健康,通过西部计划体检(体检内容和标准见西部计划官网),有志愿服务经历、西部地区生源和担任过各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的优先考虑。
二、服务内容
2016年西部计划按照7个专项行动进行招募: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科技、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新疆专项、服务西藏专项。(详见附件)
厦门大学派往服务地一般为新疆、西藏、宁夏,从事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工作。
三、报名时间与报名方式
4月25日至6月10日,在西部计划官方网站(http://xibu.youth.cn/)上注册,如实填写报名表并选择三个意向服务省,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后,经学院团委书记签字、所在学院党委盖章,于6月10日17:00前连同学业成绩单(加盖院章)、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一起交至校团委(思明校区学生活动中心三楼)进行审核备案。
福建省项目办将在7月20日前确定志愿者岗位及具体情况。7月21日至31日为集中报到和培训时间。
四、政策保障
1. 生活补贴: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贴。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艰苦地区补贴、高寒补贴等,每月合计补贴在2000-3000元之间;提供社会保险;每年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发放2次交通补贴。
参加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2. 档案管理:学校提供3年的户籍、档案保管,免收管理费。服务期满2年内,志愿者户籍、档案未迁出毕业院校的志愿者,可享受一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和落户等政策。
3. 考研、公务员考试优惠政策:服务期满2年或3年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在考研加分、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和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政策。志愿者相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依实际服务年限计算服务期及工龄,并在服务证书和服务鉴定表中体现。
附件: 1.2016-2017年度西部计划专项情况
2. 2016-2017年度各专项享有政策一览表
软件学院团委
2016年5月17日
附件1:
2016-2017年度西部计划专项情况
专项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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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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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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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
青年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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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级团委从事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促进青年就业创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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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西部计划选拔标准。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组织协调和沟通等工作能力。担任过各级团学组织负责人的优先。已服务1年以上并申请延长服务期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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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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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新疆和兵团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基层单位从事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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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西部计划选拔标准。工业、管理、教育、卫生等专业优先。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组织协调和沟通等工作能力。担任过各级团学组织负责人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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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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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西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基层单位从事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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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
社会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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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西部基层社会公益、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法律援助、扶贫开发、金融开发等公共服务需求及党政、司法、综治等工作需要开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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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西部计划选拔标准。法律、经济、中文、社会工作、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优先。已服务1年以上并申请延长服务期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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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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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乡中小学从事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本专项包括研究生支教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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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西部计划及研究生支教团选拔标准。师范类专业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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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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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乡农业(林业、牧业、水利)技术单位从事农业科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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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西部计划选拔标准。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等专业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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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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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镇卫生院以及部分县级医院、防疫站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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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西部计划选拔标准。医学类专业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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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附件2:
(一)西藏专项志愿者享有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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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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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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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贴。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同时根据所在服务地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1736元、1932元、2149元,按月发放。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免费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服务单位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400元、500元的生活补贴。考核年度优秀志愿者一次性奖励500元,连续两年考核优秀一次性奖励800元,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一次性奖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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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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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档案和党团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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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期间,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服务期满后志愿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学校再发放报到证;服务单位报销志愿者赴服务地参加志愿服务的交通费;西部计划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志愿者保险由全国项目办统保,保费为每人350元,险种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综合保障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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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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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考公务员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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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的,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志愿服务期间可参加各类技术资格考试。服务满1年,可报考我区公开考录公务员考试,服务满2年,可报考我区西部计划定向考录职位。在藏志愿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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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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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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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1年的志愿者,服务满半年之后可享受20天探亲假;服务期2年以上的志愿者,服务满1年后可享受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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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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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藏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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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满2年,本人自愿留藏工作,自治区项目办考核合格,服务单位同意接受且有空编,由区党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办理留藏录用派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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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愿者享有政策一览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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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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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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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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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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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5万元给予西部计划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地方财政为志愿者承担艰苦边远津贴和南疆补贴。
2.艰苦边远津贴每月标准为二类区210元,三类区350元,四类区515元,五类区900元,六类区1490元。
3.南疆补贴标准参照南疆本地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即每人每月660元。
4.用人单位还需每月为志愿者缴纳800元左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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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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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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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免费住宿、全新的被褥等基本生活保障,住房标准1-2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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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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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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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单位有食堂的,享受单位正式人员伙食补贴政策。
2.服务单位没有食堂的,需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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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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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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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志愿服务期间,参保范围为五项社会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并按照年度标准逐年增长进行调整。
3.社保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每月承担300元左右,用人单位每月承担8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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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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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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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志愿者1年内请假次数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20天,总天数不超过30天。
2.在学校服务的志愿者,可按学校放假时间享受寒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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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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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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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回家探亲享受一定的交通补贴,具体标准由服务单位按照火车硬座标准,一年两次探亲往返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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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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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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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三年期志愿者,可被推荐到兵团机关部门锻炼学习一年。
2.在服务期间可在服务地参加教师资格和职业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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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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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加兵团和自治区公务员考试享受定向招录岗位政策。
5.服务期满8个月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享受服务期满一年相关政策。
6.服务期满20个月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享受服务期满两年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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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报名参加兵团大学生“连官”计划,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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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支教志愿者,报考兵团“特岗教师”,参加8.考试后符合条件的,经兵团教育局审查,可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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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师级以下基层单位履行3年服务期限的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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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疆专项志愿者享有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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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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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期间生活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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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生活补贴1000元;
2.每月艰苦边远地区补贴:二类地区265元、三类地区450元、四类地区755元、五类地区1380元、六类地区2320元;
3.受援单位的生活补助:每月发放不少于500元;
4.其他:享受交通补贴、人生意外伤害保险、按当地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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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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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档案和党团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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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志愿者服务期间,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其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
2.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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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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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考公务员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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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期为1年的,服务期间原则上不得参加研究生考试;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条件下,可参加自治区及地州市、县组织的公务员考试;
2.服务期为2-3年期的,服务期满一年后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条件下,可报考研究生、公务员;
3.服务期间,可在当地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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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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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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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医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自治区项目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服务县项目办协助志愿者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2. 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自治区项目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3.在服务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经服务县项目办和自治区项目办同意并报送全国项目办批准,期内可保留其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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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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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留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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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期满后,要继续留在当地工作的,可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各级团组织也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单位推荐。
2.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应优先录用、招聘参与新疆志愿服务的大学生志愿者。
3.有关部门对志愿者在新疆自主择业和创业将提供帮助。
4.在新疆工作的志愿者,凡是地级以下城市(含地级市)和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副省级城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在城市规划和人口规划的指导下,以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可将户口、档案等关系转至当地。志愿者也可将户口留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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