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宣 传 提 纲
1.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
2.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对象是什么?
答: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对象是毕业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
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条件是什么?
答: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3)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5)经学校评议、推荐。
4.重要名词解释
高校毕业生——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西部地区——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艰苦边远地区——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基层单位——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5.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程序是什么?
答: (1)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经学院初审合格后,连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递交学生处管理科。
(2)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3)学校根据上述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6.国家代偿资助的方式是怎样的?
答: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获资助毕业生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邮寄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批通过后,可继续享受代偿资助。未及时出具该证明材料的不予享受资助。
7.违约有什么后果?
答: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厦门大学学生工作处
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