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届毕业生申请就业创业奖励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7 点击:

2016届全体毕业生:

为进一步夯实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基础,继续引导和鼓励毕业生“登上大舞台,做出大贡献”,在全校范围内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氛围,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厦门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厦大学﹝2016﹞1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现就厦门大学2016届毕业生申请就业创业奖励工作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顺利毕业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厦门大学2016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不包含定向生)。

二、奖励标准

以下就业单位均指毕业后的就业单位。

(一)对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对外汉语教师志愿者项目”的应届毕业生,除可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学校给予以下配套奖励: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参加项目的毕业生可申请将户口和档案在学校保留至项目服务期满。

(二)对到西藏、新疆、内蒙古、青海四个省份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定向生除外),除可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三)对到甘肃、陕西、宁夏、四川、贵州、重庆、广西、云南等八个西部省市基层单位(指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定向生除外),除可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学校支持和鼓励应届毕业生到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就业。学校对到以上部队就业(指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国防定向生除外)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000元。

(五)对毕业时或毕业后三年内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学校将根据其所创企业的性质和规模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奖励(之前已奖励过的不再重复奖励)。

三、材料提交要求

1.申请第一至四类就业奖励的学生,需提交就业协议书或录用通知书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填报附件1《厦门大学2015届毕业生就业创业奖励申请情况汇总表》;

2.申请第五类创业奖励的学生,需提交报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并填报附件1《厦门大学2015届毕业生就业创业奖励申请情况汇总表》。

以上材料请于11月22日前提交至各年级辅导员处,汇总表同时发电子版。

 

软件学院

2016年11月17日